纪法解读
一、党纪规定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三十条:工作中有形式主义、官僚主义行为,造成公共资金、国有资产、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的,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;存在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,造成重大损失的,从重追责。
二、政务处分法规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第三十九条:公职人员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,致使公共财产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,根据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。
三、政府采购法定要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四十一条:采购人应当组织履约验收,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六十八条明确,未按规定开展实质性履约验收的,依法追究单位、个人责任,造成资金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。
四、刑事追责底线
验收环节玩忽职守、弄虚作假,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(30万元以上),涉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,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国有资产是学校办学治校、育人育才的核心家底,采购验收作为财政资金落地、教学物资入库的关键关口,容不得半点形式主义、履职松懈。
为持续巩固我校巡视整改工作成效,织密国有资产管理廉洁风险防控网络,常态化推进纪法警示教育走深走实,校纪委精选3起全国高校采购验收履职失范、货不对板、造成国有财政资金流失的典型案件,配套党纪国法条文深度解读,正式推出首期“工信廉心 纪法课堂”。
请全校各二级学院、后勤基建处、资产管理部门、实训中心、信息中心及所有承担采购、资产管护职能的业务部门,第一时间组织全体经办人、项目负责人、资产管理员开展专题学习研讨。坚持以案为镜、以案为戒、以案促改,学懂弄通采购领域纪法红线,牢牢守住采购验收纪律关口,以严实履职守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。
【案情回放】
某高校网信中心申报85万元专项资金采购校园出口专业防火墙,招标文件清晰地列明设备需搭载入侵防御、全域流量管控等校园网络运维必备核心功能。中标供应商为追逐非法利润蓄意偷梁换柱,实际供货仅为市价不足300元的普通家用路由器。
项目验收环节暴露出严重履职缺位问题:验收小组仅配置行政办事人员,未邀请网信专业技术骨干到场参与核验;现场仅清点外包装箱体数量,全程未拆箱核对设备机身铭牌、出厂品牌型号,更未通电开机实测设备专业性能,险些全额拨付八十余万元财政资金。
【对应纪法剖析】
1. 验收人员履职虚化、搞形式主义验收,属于典型官僚主义,违反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三十条工作纪律相关规定;
2. 未依法组建专业验收团队、未开展实质性履约核验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对履约验收的硬性要求,验收签字人员需对全部验收结果终身担责;
3. 若该笔85万元资金全额拨付到位,将形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,相关责任人将触发玩忽职守刑事追责标准。
【问责与纪法警示】
案件曝光后,校方紧急冻结项目付款流程,虽未形成直接资金流失,但分管校领导、网信中心主要负责人、现场验收经办人、项目评标专家均被属地纪委立案审查,该校同步启动全校采购领域专项整治行动。
校纪委警示:单价高、专业性强的信息化设备,必须严格组建“使用业务部门+资产管理岗+专业技术人员”三方联合验收专班,对照采购合同逐条核验设备品牌、硬件参数、实操功能,坚决破除“只点数量、不验实物”的形式主义验收乱象。
【案情回放】
某省属本科院校护理学院立项采购2套高端进口医用模拟实训设备,合同明确约定设备为海外原厂原装产品,项目总采购金额68万元。不良供应商仿制原厂外包装混淆视听,实际交付国内低成本仿制替代设备。
资产验收人员仅简单清点包装箱数量,未拆箱核验机身品牌、设备唯一出厂序列号,未对接原厂完成资质溯源核验,草草签署验收合格单据后全额支付项目货款。设备投入教学半学期后,实训授课教师发现设备核心教学功能缺失、检测精度不达标,经多方溯源核查,确认交付实物与合同约定品牌规格完全不符。
【对应纪法剖析】
1.验收人员未履行审慎核查义务,出具与实物不符的验收合格材料,属于玩忽职守行为,依据《政务处分法》第三十九条,应当给予政务处分;
2.全额付款前未预留质保金、未设置试运行复核周期,未落实国有资产风险防控机制,分管领导落实“一岗双责”不到位,需同步追责;
3.26万元财政资金无法全额追回,形成永久性国有资产损耗,相关问题记入单位党风廉政负面清单,纳入年度考核并扣分。
【问责与纪法警示】
校方与供应商反复协商退换货耗时4个月,直接打乱一整个学年实训教学计划;经多轮协商,供应商仅退还42万元货款,26万元财政专项资金形成不可逆损失。资产管理处负责人、学院设备管理员被全校通报批评,相关履职失责问题记入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负面清单。
校纪委警示:大额教学实训仪器设备验收,必须现场拍摄机身铭牌、设备序列号存档备查,对照采购合同载明的品牌、技术规格逐项销号核查;大额采购项目严禁验收完成即全额拨付款项,须按规定足额预留质保金,设置不少于3个月的设备试运行复核周期。
【案情回放】
某高校基础学科楼基建修缮工程,施工合同明确要求强弱电电缆、机房UPS备用电源均采用国标一线品牌。施工单位为压缩施工成本、攫取额外利润,私自替换低价杂牌线缆、低规格供电设备。
开展隐蔽工程分阶段验收时,基建、资产验收工作人员仅远距离粗略查看施工外观,未开箱抽样核验电缆标识、设备铭牌,便草率签署阶段性验收合格证明,准许施工单位推进后续工序。后期审计开挖管线复核时查实,全线路线缆品牌、线径规格均未达到合同标准,极易引发电路短路、火灾等安全事故。
【对应纪法剖析】
1.基建隐蔽工程未执行抽样开箱核验制度,验收人员敷衍签字放行,违反工作纪律,造成校园重大安全风险隐患,属于加重追责情形;
2.项目监理、基建分管领导未履行监督把关职责,落实工程监管责任虚化,同步适用“一岗双责”失职问责条款;
3.违规验收行为同时违反校园基建管理、国有资产管控双重制度,既需追究党纪政务责任,相关单位项目经费绩效评级应同步降级。
【问责与纪法警示】
校方扣除18万元项目质保金,全额用于更换全部不合规线缆设备;涉事施工企业被永久纳入该校供应商失信黑名单,基建现场验收负责人、项目监理均受到诫勉谈话处理。
校纪委警示:基建、修缮类隐蔽工程必须落实开箱抽样核验硬性规定,电缆、供电设备、管材等关键物资现场核对品牌与材质标准,留存实物样品、验收影像资料归档;隐蔽工程未完成全维度实质性核验验收,一律不得推进下一施工环节、不予拨付阶段性工程款项。
一审:李 楠
二审:康 琼
三审:刘宗丽